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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渊源
    发布日期:2021-12-04    来源:《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实践》专刊    编辑:办公室    浏览量:
    作者:公丕祥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渊源蕴涵丰富,其中最为重要、最为根本的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新时代治国理政的伟大实践中,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阐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论,深入分析法治现象的本质特征及其运动规律,悉心思考和研究解决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推动法治领域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

    一、创造性地阐述世界物质统一性的原理,从当代中国的国情条件和法治发展的实际出发,切实加强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谋划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遵循世界的统一性在于它的物质性的原理,最重要的就是坚持一切从客观实际出发。当代中国最大的客观实际,“就是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们认识当下、规划未来、制定政策、推进事业的客观基点,不能脱离这个基点,否则就会犯错误,甚至犯颠覆性的错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牢牢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国情实际,设计并发展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确立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和具体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客观实际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既要看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没有变,也要看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每个阶段呈现出来的新特点。”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辩证分析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提出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两个15年发展阶段的战略构想,确立了新时代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新两步走”路线图和时间表,开启了现代化的法治中国建设新征程。

    马克思主义哲学不仅强调物质对意识的决定性作用,而且认为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充分肯定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法律上层建筑的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科学把握法律上层建筑对经济社会基础的能动的反作用,强调“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决定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同时又反作用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乃至于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要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坚持运用法治手段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大变革时代的国家发展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二、创造性地阐述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原理,深入分析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具体历史形式,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习近平法治思想注重运用社会基本矛盾分析方法,把握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状况、上层建筑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的客观规律,深入分析当代中国共产党人正在进行的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出的全新要求,全面系统地论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引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不断向纵深发展。

    习近平法治思想基于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深刻把握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具体历史形式及其民族表征,强调“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具体发展模式,也没有一成不变的发展道路。历史条件的多样性,决定了各国选择发展道路的多样性”。中国共产党人在百年奋斗的伟大进程中,“创造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是一个内涵丰富、意义深刻的重大命题,是一个与本国国情条件相适应的、体现社会主义性质、反映现代化客观规律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质的崭新现代化道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在法治领域中的集中体现,构筑了“中国奇迹”“中国之治”的法治制度基础,为世界法治文明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三、创造性地阐述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原理,深刻阐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准则,充分彰显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取向

    习近平总书记科学把握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民是推动历史发展的根本力量的基本原理,鲜明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调“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是我们共和国的坚实根基,是我们强党兴国的根本所在”,要求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各方面各环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我国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必须坚持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人民的发展权益,建立健全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的法治制度体系;必须坚持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在法治工作中彰显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

    四、创造性地阐述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方法,确立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方法论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了“大逻辑”

    一是坚持和运用矛盾分析法,深刻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复杂矛盾运动。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重大政治论断。这一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不仅要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悉心把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新需求新期待,而且要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高度重视法治领域平衡且充分发展的问题,深入分析经济与社会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以及法治体系内部的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及其特点,采取行之有效的法治举措,着力增强法治发展的优质供给,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法治新需要。

    二是坚持和运用事物普遍联系和发展的基本观点,加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把握唯物辩证法的精髓要义,高度重视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全局中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方位,深入分析全面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体系其他领域之间的内在关联,注重系统观念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方法论意义,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来加以把握。习近平总书记还悉心分析全面依法治国这个系统工程内部各个领域、部分、要素、环节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加强全面依法治国的整体谋划,更加注重增强全面依法治国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三是坚持和运用思维辩证法的基本观点,加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思维。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阐述和运用马克思主义思维辩证法的根本方法,深刻阐述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发展和安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等重大辩证关系,为我们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科学方法,为科学认识和揭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逻辑提供了根本遵循。

    (作者系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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