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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学会关于加强会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6-07-20    来源:中国法学会    编辑:法制宣教中心    浏览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各副省级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法学会,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对法学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推进会员队伍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适应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根据《中国法学会五年工作发展规划纲要》,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加强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学风正的会员队伍
            会员是法学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加强会员队伍建设,是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我国法学的繁荣发展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同时,也对法学会组织推动法学研究,加强会员队伍建设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增强历史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和掌握会员队伍建设的规律,以提高会员素质和法学研究会能力建设为重点,紧紧抓住发展、管理、服务等环节,全面加强思想、组织、学风、制度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学风正、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会员队伍,真正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二、按照“坚持标准、积极发展、合理布局、改善结构”的原则,做好会员发展工作
            要把会员发展工作作为自身建设的基础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通过广泛宣传,使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了解法学会的性质、任务,在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了解会员的权利、义务和入会的条件、程序,吸引他们加入法学会组织。要按照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坚持标准、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发展,力争三年内使会员队伍有一个较大的发展。
            要做好在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系统,法律院校(系)、法学科研部门、法律服务部门、军队法制部门中发展会员的工作;要做好在经济、科技、文化、宣传等社会各界从事法律研究、法律服务等工作、具有一定法学研究能力的专业人士中发展会员;加强在中青年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中发展会员的工作,不断扩大覆盖面,壮大会员队伍,形成更加有利于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相结合的合理布局。
            中国法学会将重点在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全国性法律院校(系)发展会员。各地申请加入中国法学会的个人会员,由所在的省级或副省级法学会审核后,报中国法学会审批。
            团体会员是会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章程规定,积极发展团体会员,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三、加强管理,建立规范的会员管理机制
            中国法学会在地方的个人会员,主要由所在的省、区、市法学会管理,仍享受中国法学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义务。所在地方的法学会要经常组织他们参加法学研究、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学交流等活动。会费交地方法学会。
            建立、健全会员联络员和会员联络组网络。在会员比较集中的单位和部门设立会员联络组,选择政治思想好、业务水平高、活动能力强、热心为会员服务的会员作为联络员。要大力支持联络员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会员发展、管理和服务方面的组织、协调、沟通作用。
            中国法学会所属各研究会要加强与地方法学会的联系,重要的活动要及时通报有关的地方法学会,取得他们的帮助和支持。研究会组成人员的地方人选,须征求所在地方法学会的意见。各研究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法学会会员,尚不是法学会会员的,须按照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尽快履行入会手续。
            规范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将会费用于组织会员活动和开展学术研究。会费的收缴、使用情况要定期向会员公布。
            加强会员队伍的政治、思想、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引导会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学风,自觉维护法学、法律工作者的良好形象,珍惜和维护法学会会员的荣誉。
            建立激励、表彰机制。对积极参与法学会活动、热心法学研究事业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要予以表彰,并通报会员所在单位,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会员要严格遵守章程,按照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遵守纪律。对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活动、不履行义务、不交纳会费的,按自动退会办理。对违法违纪的,要按照程序取消其会员资格。
            实行动态管理。要通过会员微机管理系统了解、掌握会员发展变化和会员联络组等情况,准确统计、及时上报。2006年第一季度前要完成会员的核实登记工作和联络员、联络组统计工作。
            各省区市法学会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会员管理办法。
            四、增强服务意识,使法学会真正成为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之家
            积极探索适合自己特点的会员服务机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会员活动计划,认真组织落实。要根据会员的不同需求,通过培训、研讨、征文、出访、组织区域性的法律论坛等方式,为会员提供交流、学习、考察的机会。要通过创办学术刊物、编辑法学文集,开辟网上通道,推荐出版会员研究成果等,做好会员研究成果的评价、推广和转化工作,调动广大会员参与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建立广泛的会员参与机制。要根据民主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围绕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法制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广泛开展法学研究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按照会员的专长和兴趣,组织会员参与课题研究,开展法律法规草案的咨询、论证,参与义务法律服务,更好地发挥会员的作用,服务大局、服务社会,使法学会真正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认真接受会员的监督,正确对待会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研究解决并予以答复。要发挥法学会的优势,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解决实际问题,增强法学会的亲和力、凝聚力,使法学会真正成为会员之家。
            五、切实加强对会员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法学会要切实重视会员队伍建设工作,加强对会员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要把会员队伍建设放在重要的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会员管理的工作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定期研究会员工作;按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注意总结推广会员队伍建设的经验,不断促进会员队伍建设。定期向政法委领导和中国法学会报告会员队伍建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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