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是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直属的从事促进法律文化研究、服务法治文化建设的学术团体,是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推动法律文化研究、促进法治文化建设的主阵地和骨干力量。
第二条 本会由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从事法律文化研究、法律实务和法治实践的会员组成。社会法律文化工作者、志愿者、法律工作者、公益人士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法律文化工作者和法治文化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依法治国,开展法律、法治文化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与基地建设,法律、法治文化学术交流与激励推动,法律、法治文化抢救、整理、挖掘与传承,法律、法治文化咨询、培训、宣传与公益事业,法律、法治文化成果评审与评估,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理论与成果支持。
第四条 本会在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领导下,遵循《中国法学会章程》,按照自身特点,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团结法律、法治文化研究和实务工作者,树立良好的职业风范,坚持法律、法治文化研究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六条 组织法律、法治文化工作者,对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和学术研讨;推进法律、法治文化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法治实践创新,推进法治内蒙古建设。
第七条 参与自治区法律文化、法治文化立法规划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论证工作,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参与执法、司法研究,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八条 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法律、法治文化培训,培养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专业人才。组织评估本学科、本专业领域的优秀法学研究成果,扶持年轻法学研究工作者的成长,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九条 开展国际间和地区间的法学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法律、法治文化研究经验,宣传推广法律、法治文化研究成果。
第十条 承接国际、国内和自治区法律、法治文化课题研究,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反映法律、法治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承担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本会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 选举理事会;
(四) 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任期五年,代表会议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理事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理事会会议;理事在任期内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即失去理事资格。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 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增免理事会个别成员;
(四) 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研究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2人,秘书长1人(会长兼),组成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研究会重要日常工作。会长为研究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研究会,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研究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应从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深、有奉献精神、有协调能力的知名学者、专家、社会工作者中产生,应具有高级学术职称、五年以上担任自治区级社团领导工作经验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不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理事会会议;
(二) 增免常务理事会个别成员,提请下次理事会追认;
(三) 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 设置本会工作机构,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主持,会长因故无法召集、主持会议的,可委托副会长代为召集、主持。
第十八条 秘书长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代表会议、 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根据法学研究需要,本会可以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从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中产生。
第四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各类课题研究资助经费;
(三)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拨款;
(四) 政府资助;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