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8日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研究会名称为:内蒙古法学会道路交通事故法律实务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The Traffic Accident Legal Practice Institute of the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本会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与北二环快速路交汇口路西800米路北处(内蒙古法制教育中心7楼)。
第二条 本会是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批准成立的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和任务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对策、措施和相关规定;
(二)组织法学法律、公安经侦、交通事故处理、保险理赔、司法鉴定、法院审判等专家,对涉嫌保险诈骗等案件进行剖析和专家论证;
(三)组织相关专家对已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及引发的其他纠纷,提供高端法律咨询、答疑、支持诉讼等服务;
(四)受托组织相关专家对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发生的各种纠纷进行调解化解;
(五)针对保险公司在理赔或诉讼中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纠纷,与公安交管、人民法院等部门共同对接研讨,确保对相关法律条款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六)针对道路和运输企业会员单位需求,提供专家团队高端法律咨询服务和司法诉讼支持。
(七)根据会员单位需求,组织专家对专门问题进行授课、讲座、答疑。
(八)根据会员单位需求,开展其它需要的工作。
第四条 本会是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的直属研究会,接受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能
第五条 本会着重研究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前预防,事中调解处理,合法诉讼,反保险欺诈等法律实务疑难问题。
第六条 宏观方面。主动开展涉及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处理和会员单位提出其它问题的调查研究,选择研究课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事故预防、保险理赔等工作中存在的潜在风险与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报告,供有关部门参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联行业发展情况,对行业技术规范、质量标准、诉讼服务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七条 微观方面。对具体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保险理赔及引发的其他纠纷,会员单位提出的其它需求提供高端法律服务。
第三章 研究方式
第八条 组建专家库。针对不同的法律问题,组织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共同研究探讨。
第九条 建立会员日常沟通网络、渠道,交流专业法律、各行业数据等信息,公告研究内容,建立会员共同参与研究,共享研究成果的平台。
第十条 指导会员单位,建立高水平的自身法律业务团队,提高自身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及其它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 打造一支内蒙古自治区高水平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保险理赔诉讼代理专业律师团队,为会员和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 受托开展下列工作:
(一)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处理、鉴定、赔偿、诉讼等专业知识授课、讲座、培训;
(二)专家免费解答会员单位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司法诉讼、保险欺诈、司法鉴定等法律问题;
(三)对当事人经复核后仍然不服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行法律论证;
(四)对疑难道路交通事故信访案件进行法律论证;
(五)对当事人提出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检验鉴定结论等异议进行法律论证;
(六)对道路交通事故在处理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供专家解决方案;
(七)对当事人不服保险公司拒赔案件进行法律论证和调解化解;
(八)对涉嫌保险欺诈案件进行案件剖析和法律论证;
(九)对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法律问题或纠纷进行剖析和调解化解;
(十)受托对必须通过法律诉讼解决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和其它纠纷,组织相关专家与专业律师合作组团代理;
(十一)对会员单位提出的其它法律问题提供支持帮助。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以公安交管、保险行业、运输企业、道路管理、理赔调解和法院审判等单位为主体。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法人、单位和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凡遵守法纪,承认本会章程,取得副高以上专业职称、高级事故处理人员资格,或有相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救援、检验鉴定、保险理赔、案件审理等实际工作经验的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入会均需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和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团体会员单位需设一名联络员。团体会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团体和个人会员资格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权利
(一)在本会中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申请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研讨会议、学术活动、调研或其它活动权利;
(四)取得本会所拥有的学术资料权;
(五)退会的自由权。
第十七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决定;
(二)完成本会委托或指派的工作任务;
(三)维护本会的公正形象和合法权益;
(四)经营性团体会员单位按年度缴纳会费;
(五)其它应尽的会员义务。
经营性团体会员单位逾期1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登记会员不需要交纳会费)。
第十八条 会员具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不执行本会决议或无原则诋毁本会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本人会员证书、专家聘书,统一印制,加盖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和本会印章。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4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人,顾问若干人。
以上人员组成会长办公会,主持本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重大工作事宜。
(六)适时提出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一届任期五年,根据工作需要,经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批准,可延续一届。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组织机构与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法律论证评估中心合署办公。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由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代管并依法监督使用。本会经费只用于本会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顾问均不领取职务报酬。聘任的副秘书长和与工作量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领取工作报酬。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个人或单位、企业、团体的捐赠;
(三)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章 本会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须由会长提出,常务理事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报经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审查同意后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须经本会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