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
全员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是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直属的从事立法理论研究与实践研究的专业性研究会。立法学研究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由从事立法理论研究和立法实务工作的人员自愿组成。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地方立法理论与实践研究,服务地方立法工作,繁荣法治文化,促进法治内蒙古建设。
第四条 本会在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指导下,遵循《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章程》和本章程,按照自身特点,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学习与贯彻党和国家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六条 组织开展立法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倡导正确学风,促进立法学的学科建设,坚持学术民主,进行学术探讨。
第七条 组织自治区地方立法工作者、专家学者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和传播,对自治区地方立法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开展立法学领域的区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承接各类立法学研究课题,组织专题研究,创办学术刊物。
第九条 参与立法学的教学研究,积极培养本领域的法学、法律人才。
第十条 承担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一条 立法学研究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均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 立法学研究会会员由理事单位推荐产生。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在理事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经相关方面协商产生。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本会正常活动的,由推荐单位重新推荐。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备一定法学专业知识,能够独立开展立法研究工作;
(三)热心立法研究工作和事业,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在开展活动中有权获得本会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其他帮助,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应当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名誉,不得从事与本会无关的活动,不得以本会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
第十七条 立法学研究会每届任期五年,第一届立法学研究会由自治区法学会组织理事单位推荐产生,以后各届,在上一届期满前三个月,由立法学研究会组织理事单位推荐产生。
第十八条 立法学研究会会员不受任期限制。
第十九条 立法学研究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全体会议由全体会员组成,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立法学研究会工作报告;
(三)通过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四)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立法学研究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本会工作,探讨立法问题,交流立法研究成果。
第二十一条 为便于开展工作,本会设名誉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议,处理本会日常工作,联系服务会员,组织编辑会刊,召集相关会议,增免个别会员。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召集、主持,理事长因故无法召集主持会议的,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主持。
秘书长处理本会日常具体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四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各类课题研究资助经费;
(二)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拨款;
(三)有关机关资助;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