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
    2020法律文化基层“空中”行主题活动“走进”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0-05-07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法制宣教中心    浏览量:

    近日,2020法律文化基层“空中”行——访前沿、走一线、进社区主题活动“走进”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武夜平就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如何化解涉疫情合同履行纠纷的案件,以及在审判中应如何适用法律、应注意哪些问题,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军、民事审判第一团队团队长赵星、民事审判第三团队负责人黄涛、民事审判第五团队团队长胡丽莉、研究室负责人李文志进行了对话交流。

    武夜平:大家知道,我们正在组织开展以“依法治理、科学防控”为主题的2020内蒙古法律文化论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专题会,研究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法律困惑与挑战等,譬如,由于疫情影响导致部分合同难于履行或不能履行,等等。到目前为止,你院是否收到过此类案件,是如何处理的?

    刘军(副院长)在疫情防控期间,我院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立案、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总体部署,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在疫情防控暂时关闭诉讼服务中心期间,锡盟两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干警积极采取网上立案、网上诉讼、来信来电等“线上”方式受理当事人诉讼事项,认真详细登记当事人诉讼请求,耐心告知防控期间诉讼工作事项,足不出户网上立案,最大限度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保证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不掉线”。全体法官干警坚守岗位、履职尽责,积极响应群众诉求,提升诉讼服务能力,认真负责办理好网上立案、网上诉讼服务以及来信来电反映的诉求,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各项诉讼权利。有关于合同履行的具体问题,请各位法官具体地谈一下。

    赵星(民事第一审判团队团队长):新冠疫情发生以后,各地区为防控本次疫情,采取了一些积极的、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比如我们锡林浩特地区,在一段时间内,对交通进行管制。这些防疫措施必然会使很大一部分的民商事合同的履行受到影响,并因此产生纠纷。法院对这些纠纷进行妥善处理,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武夜平:具体说,受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案件都有哪些?

    黄涛(民事审判第三团队负责人):受到影响的合同类型很多,比如,有的交通运输合同由于交通管制,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还有的施工合同不能按期开工,有可能导致合同履行时不能如期完工。

    胡丽莉(民事审判第五团队团队长):还有受疫情影响的合同,有房屋租赁合同,因为租赁方在防控期间不能正常营业,有的要求减少房租的。其他的还有可能由于疫情防控的要求,原材料短缺的影响,成本大量提高,也可能会使合同履行受到影响。

    武夜平:到目前为止,我们法院受理过此类纠纷吗?

    赵星:目前,我院还没有审理此类案件。但是随着矛盾的积累和激化,会有此类纠纷进入法院。

    武夜平:疫情对合同履行带来一些影响是客观存在的。法院应该如何对此类纠纷进行定性呢?此前,我也查阅过一些资料,有的说应适用不可抗力,有的说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你们怎么看?

    赵星:关于法院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大致的意见是,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原则;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要做好调解工作。而对于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的,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李文志(研究室负责人):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波及全国,不仅范围广,而且影响到人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的情况也很复杂、多样。比如,延迟复工、延期开学、停止聚集性聚餐、对交通运输进行管制以及对居民区进行隔离管制等多项防控措施等等,采取防控措施的不同,对导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因素会有所不同。新冠性肺炎疫情影响合同履行因素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决定着法律性质认定无法作“一刀切”式的非此即彼的规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且,无论是适用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原则,必须要充分考虑一些必要因素,如:当事人是否迟延履行、不可抗力的证明责任、当事人的通知义务及减损责任、以及免除责任的范围等进行综合认定。当事人有约定条款的还要适用约定条款,等等。这些是需要在审理中注意的问题。

    武夜平:如何妥善化解涉疫的劳动争议,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黄涛:疫情对于有的劳动合同也有影响,有的工程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开工。法院要妥善处理疫情期间与疫情有关的劳动争议,建立健全审判领域重大风险实时排查、检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认真做好涉疫劳动争议化解工作。完善困难人群和困难企业司法救助工作,为受疫情影响,陷入经营困难和资金流转困局的企业提供诉讼便利,帮助企业纾解困难、恢复生产。为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精准稳妥推进复工复产、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武夜平:赵庭长刚才谈到了对于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协商,协商不成,法院要做好调解工作。在调解方面,你院有哪些措施?

    胡丽莉: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在释明法律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当事人调解协商、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法院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升解决涉疫情影响合同纠纷的司法理念和对策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经济稳定发展。要加强沟通协调,结合不同类型合同的特点,凝聚行政、司法、行业组织、专业人士、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力量,构建多元化的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版权所有、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与北二环交汇处向西400米路北 邮编:010051
      备案号:蒙ICP备20220022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