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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正式施行 聚焦“说《条例》、学《条例》、用《条例》”法律文化线上访谈录之四
    发布日期:2020-05-09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法制宣教中心    浏览量:

    2020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4月1日始,自治区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武夜平与部分专家学者和实务人员就“说《条例》、学《条例》、用《条例》”陆续进行了线上访谈交流。

    武夜平: 2020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条例》必将为我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发挥重要作用。《条例》是我区法律文化建设的一大成果,也是我区法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及时学习宣传贯彻《条例》,责任重大、意义深远。

    重温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对于我们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有着重要指导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2月17日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全国教育大会上讲话中进一步指出:“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教育、妇联等部门要统筹协调社会资源,支持服务家庭教育。全社会要担负起青少年成长的责任。”

    总书记的上述讲话为我们在学习宣传贯彻 《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中,注重研究家庭、家庭文化、家庭法律文化等问题,提供了思想基础和理论源泉。从某种意义上说,家庭本身就是一种文化现象,而当法律介入家庭以后,家庭法律文化便应运而生,并由此形成了家庭、法律和文化的相互交融和相互促进。过去,法不入家门,法律止于卧室之外;如今,法律不仅积极介入并调整家庭关系,而且在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遏制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弘扬优秀家庭文化、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家庭暴力,是家庭中常见的违法行为,是家庭中的丑恶文化现象。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和人权保障法律原则的确立,现代国家无一例外地通过立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是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同时,国家还通过行政法、民法、刑法等立体多层次的法律来遏制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但在现实中,家庭暴力问题依然禁而不止。基于此,必须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从文化层面剖析该种丑陋现象产生的原因,从法律层面探讨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和策略,为消除此种违法行为,净化家庭环境作出努力。

    2020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正式施行。我区各地检察机关高度关注《条例》,积极派员参与法律文化线上交流活动,一线检察官们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和案例,畅谈学习《条例》心得与体会,提出贯彻落实《条例》的意见建议及措施。

    张腊梅(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认真学习了《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谈几点体会:

    一、希望通过该《条例》的实施和广泛宣传,进一步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通过办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发现,家庭暴力一般都是在亲属之间、比较私密的空间里发生的,时间跨度长、知情人少,相关证据难以取证,受害人多为弱势群体,求助无门。此次《条例》的出台,其中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是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这些机构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单位,应采取劝阻、制止等措施,并及时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这一规定不但扩大了求助的范围,同时也避免了各部门之间推诿的事情发生。同时,《条例》中的强制报告制度在上位法的基础上更加细化,将《反家暴法》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细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恐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救助。《条例》中这样细化的规定数不胜数,希望通过《条例》的实施及广泛宣传,会减少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刑事案件的发生。

    二、《条例》内容更接地气、更具有操作性、责任划分更加清楚细致。在《条例》中,对于家庭暴力形式的细化,并将曾有配偶、同居关系的人也纳入了反家暴工作保护范畴,以及人身安全令的具体内容。使得《条例》更具有执行性和操作性。同时《条例》第33条第四款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限内,应对案件进行跟踪回访。这样的规定,能让法院及时跟踪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所发挥的实际效益,最终达到保护受害人的预期效果。希望通过对《条例》的实施、执行和广泛宣传,为营造幸福、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发挥应有作用。

    侯莹莹(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家庭暴力这个词,对于每个人来说都不陌生。从人类社会有家庭那一刻起,个别家庭甚至更多一些家庭中就开始产生暴力。有一句经典的话叫做“幸福的家庭都一样,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家庭暴力无疑是不幸家庭中占重要地位的一种存在形式。我是一个法律人,虽然不专门研究心理学或社会学,但对于家暴的产生原因、社会危害及应对措施等也曾以一个法律人的角度进行过思考。

    一、究其原因,我认为家暴的产生主要有以下点:1、受封建男尊女卑等思想影响,很多男性认为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甚至必不可少的驭妻方式。所以家暴中绝大多数的被害人都是妇女,这要命的观点导致了千万妇女婚后的悲惨生活。2、个人素质较低,不懂得尊重女性或尊重他人。因施暴人个人文化素质低下导致其处理矛盾的方式就是暴力,对外如此,对内更是无所顾忌。3、心理问题。相当一部分施暴人因从小生活环境、个人经历等造成了心理上的缺失及病态,从而导致了以暴力发泄情绪或寻求刺激。4、较小一部分家暴是由于施暴人性格急躁、不够冷静,处理问题简单粗暴造成。

    二、家暴危害家暴主要针对女性,尤其是妻子,但相当一部分也包括孩子、老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对于人身的伤害无需置疑,被害人常常是旧伤未好,又添新伤,人身健康及安全受到很大损害。同时,家暴造成了受害人及家中其他人的心理压力和恐慌。尤其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生活在家暴的环境中,心理必然产生阴影,对其将来成长非常不利,有可能在处理矛盾或不良情绪时也采用暴力解决,严重时甚至引发犯罪。家暴如果不能尽早干预和制止,在影响个人生活质量的同时也会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

    三、应对措施我仅从检察机关监督角度发表一下个人意见。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家暴行为虽无直接处置权,但对相关部门的处理措施有监督权。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立案监督、控告申诉或办理案件等多种途径发现对于家暴行为的不当处置或相关线索,依法进行相应的监督。同时可以联合相关机构进行共同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反家暴法的知晓和应用程度。也可以组织相关的专项行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民意调查、入户调查、心理干预、普法教育等,将反家暴法的推广宣传更进一步,体现检察机关依托检察职能的广泛作为。

    于佳乐(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通过研读《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结合自身实际工作,谈一下切身感受。首先,《条例》根植于我们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情况,规定详细具体操作性强;其次,《条例》明确了政府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为建立家事案件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新的思路;最后,尤其是将家庭暴力加害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公职人员的处分等内容,可以在依法惩处的同时,增加对家庭暴力的震慑力度,保障实现《条例》的初衷。但是,家庭暴力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反家庭暴力,在对加害人进行惩处的同时,也要保护受害人的隐私,特别是注意要对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

    在贯彻《条例》的意见措施方面,第一、高度重视,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落实,组织全体干警研读《条例》,制定实施方案,在工作中,加大家庭暴力案件办理的力度,依法打击;第二、加强与公安、妇联、团委的积极联动,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就家暴第一现场的证据固定,家暴档案留存预警等问题进行沟通、协调、指导和总结;第三、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暴工作的重要一环,但要取得广泛的社会效果,让反家暴成为一种社会共识,需要特别注重法律宣传,下一步将利用我院的微信公众号平台,以及与电视台联合开展“以案说法”栏目的录制,让大家足不出户就能听到预防家暴的法制声音;第四、我院将积极制作反家暴手册,以法律宣传来引导家暴受害者树立自我保护和证据收集的意识,拿起法律武器,对家暴说不;第五、广泛动员,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友好邻里关系、守望相助。同时要正面引导群众,正确区分家庭教育和家庭暴力,不要简单地把家庭教育看成家庭暴力;第六、切实提高女性在全社会的地位,特别在升学、就业、提升等方面要给予相应的照顾,增强女性反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是社会稳定的基础,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是增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环节。检察机关将发挥检察职能,与各部门并肩战斗,为和谐社会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乔树豹(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制定出台《条例》,是我区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有力举措。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与社会和谐稳定。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以来,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我区的贯彻落实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解决。特别是我区地方人稀、多民族混居的特点,给家庭暴力案件发现、举证和处置增加了很大难度,必须让反家庭暴力成为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起多方联动机制,才能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完善了反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形成了预防、制止、处罚、保护的完整链条,明确了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用人单位等各类主体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职责,强化了政府主体责任,突出了预防教育的针对性,细化完善了家庭暴力处置救助措施,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给予了特殊保护,强化了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我区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遵循。

    作为反家庭暴力的重要职能部门,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依法加大反家庭暴力工作推进力度,不断优化妇女儿童生存发展的社会环境,努力开创反家庭暴力工作新局面。

    下面,以检察工作视阈谈谈我对充分发挥检察工作职能贯彻落实《条例》的几点看法。

    一要坚持以人为本,突出人文关怀。众所周知,“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在处置家庭暴力行为中过分强调司法公正、个案正义,势必会对家庭和睦、矛盾愈合造成不良影响。比如一方因另一方婚内出轨而大打出手,在处理类似因违背传统社会主流道德观念而引发的家庭暴力事件中,如果简单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难免进一步激化矛盾,当然也不能放任不管,这个度就很难把握。所以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检察机关必须坚持“法安天下、德润人心”这条主线,在法律框架内,尽量彰显人文关怀。

    二要注重多方合作,形成工作合力。《条例》中已经明确了各方主体的职责,但还需进一步制定完善合作机制和配套制度,形成集矛盾排查、纠纷调解、法律帮助、关爱帮扶于一体的综合维权服务体系,使各个主体在处置家庭暴力各个环节中能够无缝对接,防止出现“九龙治水”的现象。这个工作机制怎么制定,需要顶层设计或者有关部门牵头,只有充分凝聚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才能有效预防家庭暴力事件。

    三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社会影响力等优势,在宣传上发挥积极作用,努力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氛围。突出宣传重点。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要求,将《条例》学习宣传纳入工作日常,面向社会公众,着重普及家庭暴力常识,引导家庭成员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关注重点区域。针对法治落后区域特别是农村、牧区等地,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实现法治进农村牧区、进居民社区、进家庭学校、进机关企业,全方位、全覆盖、全天候的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创新宣传形式。要将平面宣传与立体宣传相结合,线上宣传与立体宣传相结合,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网站、报刊、电视等载体,以短视频、公益广告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增强普法宣传的传播力和渗透力。注重以案释法。通过以案说法、模拟法庭、知识竞赛等形式的活动,面向社会做好宣传和普及,使《条例》走进千家万户,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治意识。

    四要抓好专项培训,依法履行职责。要组织开展《条例》专项学习,使干警熟练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利用“12309检察服务热线”,做好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投诉受理、求助帮扶、矛盾化解等工作,并积极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履行职责,促进法规的贯彻实施。

    付福源(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健全了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救助。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设立了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增强了实施家庭暴力承担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

    众所周知,家庭暴力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具有隐蔽性、反复性、周期性和长期性等特点。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受害后产生的服务需求是多种多样的,任何单一机构都无力承担所有干预工作。反家暴不是某一个政府部门或社会组织可以独自解决的问题,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

    为维护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检察机关应该充分发挥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家庭暴力犯罪。对于家庭暴力犯罪,我们要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等法律职能,工作中做到发生家庭暴力犯罪后,首先要及时派员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引导案件的侦查取证方向,提高工作效率和证据质量;其次案件审查要快,案件提请逮捕或移送起诉后,我们要尽快做出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决定;第三,一旦案件做出处理决定,要尽快办理法律手续,从而缩短办案时间,加快办案节奏。

    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家庭暴力犯罪的同时,还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预防为主、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做好法定诉讼程序外的延伸工作,防止发生新的家庭问题。案件办理中注意工作方法,保护、安抚受害妇女儿童,对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均采取保密措施,缩小社会影响,避免受害人心灵再次受到伤害。并加强教育疏导,帮助被害人消除心理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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