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
    包头市法学会开展3.15法制宣传活动
    发布日期:2017-08-30    来源:包头市法学会    编辑:法制宣教中心    浏览量:

    ——学习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7年3月15日,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到之际,包头法学会联合铎誉律师事务所,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活动。通过发放普法材料、面对面公益法律咨询等方式,开展了以“网络消费诚信无忧”为主题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

      (图为稀土高新区稀土大厦广场宣传现场)

    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泛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关于产品质量方面的立法:《产品质量法》《进出口检验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企业标准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等。关于安全保障方面的立法:《食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化妆标识品管理规定》有关公平交易的法律:《计量法》《价格法》等。陕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自1993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和2013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订,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明确了消费者具有的九大项权利,对于提高全社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意识,惩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权发挥了了重要作用。

                 (现场群众咨询法律问题)

    市有关领导,市工商局、市消协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了上述宣传活动。

     

    附注: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图文/苏敏、张海)  



          版权所有、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与北二环交汇处向西400米路北 邮编:010051
      备案号:蒙ICP备20220022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