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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法律文化基层“空中”行——访前线、走一线、进社区主题活动“走进”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20-03-20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法制宣教中心    浏览量:

    近日,2020法律文化基层“空中”行——访前线、走一线、进社区主题活动“走进”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区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武夜平就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方面的法律问题与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指导办主任赵立新进行了对话交流。

    武夜平:这段时间,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很多企业都开始复工复产,那么企业复工复产是否存在刑事法律风险?

    赵立新:在企业复工复产中,企业如果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哄抬物价、谋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则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涉案企业和相关人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武夜平:企业复工过程中,出现一些诸如借防疫为名散布谣言恶意丑化企业形象,甚至暴力阻碍企业复工复产的行为,针对这类情况,你院如何对待和处理呢?

    赵立新:在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检察机关要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规定,严厉打击以发放防疫补贴、销售防疫物资、政府统一争购为名骗取企业财物;借防疫为名散布谣言恶意丑化企业形象侵害企业利益;借防疫为名暴力阻碍企业复工复产、干涉企业正常经营;向企业销售假冒口罩等犯罪行为。

    武夜平:面对新冠病毒疫情,受到影响的企业是否可以援引“不可抗力”而要求免除履约责任呢?

    赵立新:首先,新冠疫情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但具体能否以此为由,要求免除履约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必须结合所在地区疫情发展情况以及每一份合同的具体情况分别讨论。若疫情只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因物流、运输等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按时履行,因政府征用、捐赠等导致部分合同不能履行,企业应在评估履行风险后,及时向对方发送延期履行或变更合同履行的请求,双方协商变更;若受疫情影响不大,企业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合同,实现企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赢。总体来说,疫情期间企业履行合同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义务双方积极协商沟通,将双方损失降到最低,共同维护公平正义。

    武夜平: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陷入生产经营困难,是否可以因此调整企业职工的工作岗位、薪酬、工时,或者要求员工待岗?

    赵立新:企业可以在与员工协商一致后,通过适当调整员工工作岗位、薪酬等方式稳定经营水平但要提醒注意的是,调岗调薪一定要与员工进行协商。在未经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武夜平:关于涉企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的办理方面,检察机关是持一个什么样的原则或者态度?

    赵立新: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的原则是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评估涉案企业经营者情况,对其审慎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同时规范企业涉案财物处置,对疫情防控专用资金和物资暂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武夜平:据了解,呼市检察机关制定了《民营企业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合规》,请具体介绍一下好吗?

    赵立新:《民营企业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合规》是呼市检察机关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的积极探索;是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和“三个没有变”具体要求的重要举措。它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也为检察机关不断提升司法办案能力、检察履职能力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明确指引。

    武夜平:检察机关制定《民营企业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合规》,对民营企业各方面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我们应该怎么去适度把握,才能既保证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公正办理,又能从全局把握,保护民营企业的各项合法权益,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呢?

    赵立新:对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办理要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要依法严厉打击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刑事犯罪,也要严厉惩治与民营经济发展相关的黑恶势力犯罪。首先,要加强审查逮捕、起诉工作,确保依法、准确、及时、有效打击侵犯企业家财产权、创新权益及经营自主权等犯罪。对涉案企业经营者依法审慎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其次,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中,要严格区分企业非法经营与借助企业经营掩盖有组织犯罪的界限,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坚决防止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大背景下,对民营企业的保护“一风吹”。第三,呼市检察机关将以《民营企业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合规》为依托,建立长效机制,并加强与工商联等部门协作配合,为营造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贡献检察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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