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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焦《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说《条例》、学《条例》、用《条例》,法律文化线上访谈录(一)
    发布日期:2020-04-03    来源:法律文化研究会    编辑:法制宣教中心    浏览量:

    2020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4月1日下午至3日,自治区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武夜平与法学界法律界部分专家学者就说《条例》、学《条例》、用《条例》进行了线上访谈交流。现按大家发言顺序辑录如下,供各位学习交流。

    武夜平: 2020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条例》必将为我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发挥重要作用。《条例》是我区法律文化建设的一大成果,也是我区法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及时学习宣传贯彻《条例》,责任重大、意义深远。

    重温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对于我们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有着重要指导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2月17日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全国教育大会上讲话中进一步指出:“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教育、妇联等部门要统筹协调社会资源,支持服务家庭教育。全社会要担负起青少年成长的责任。”

    总书记的上述讲话为我们在学习宣传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中,注重研究家庭、家庭文化、家庭法律文化等问题,提供了思想基础和理论源泉。从某种意义上说,家庭本身就是一种文化现象,而当法律介入家庭以后,家庭法律文化便应运而生,并由此形成了家庭、法律和文化的相互交融和相互促进。过去,法不入家门,法律止于卧室之外;如今,法律不仅积极介入并调整家庭关系,而且在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遏制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弘扬优秀家庭文化、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家庭暴力,是家庭中常见的违法行为,是家庭中的丑恶文化现象。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和人权保障法律原则的确立,现代国家无一例外地通过立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是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同时,国家还通过行政法、民法、刑法等立体多层次的法律来遏制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但在现实中,家庭暴力问题依然禁而不止。基于此,必须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从文化层面剖析该种丑陋现象产生的原因,从法律层面探讨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和策略,为消除此种违法行为,净化家庭环境作出努力。

    《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5月1日正式施行。此前,我们邀请相关专家学者结合各自专业和工作实际,从法律文化视角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并就如何在家庭、社区及全社会宣传好《条例》,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好《条例》,谈谈各自的想法和打算。

    程延军(自治区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副秘书长、内蒙古大学教授):我看到《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全票通过,作为起草者之一,我十分高兴、欣慰,并祝贺《条例》顺利通过审议!首先,此条例是依据我区具体区情并广泛吸收借鉴兄弟省市先进、成熟经验基础上而成就的一部“逻辑严密,可操作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其可谓“博采众长,为我所本”。其次,该《条例》在严守上位法前提下,其调整对象、调整范围、具体制度设计等均有所突破和创新。如,要求学校、幼儿园、居(村)委会等负有报告的义务主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家庭暴力发生须履行“强制报告”的义务;完善了告诫制度,细化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制度”,使“人身安全保护令”更有可操作性等。第三,制度设计方面还明确了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领导和协调地位,还规定了反家暴工作经费保障以及防止家暴案件在相关部门间互相推诿的“首接责任制度”,还规定了对加害人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等,可以说编织起一张反家暴的制度之网。最后,该《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有效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充分保障家庭中弱势成员的人权不受侵犯,实现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法谚曰“徒法不足以自行”。虽然《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正式出台了,但我们必须做好关于该《条例》立法精神与内容的宣传贯彻与阐释、执法培训及立法后评估等后续重要工作,使这部《条例》真正成为预防家暴的金色盾牌和打击家暴行为的坚实利器!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梅荣《内蒙古自治区反家暴条例》的出台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充分体现了自治区法治文化建设的进步和时代文明发展的进步。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反家暴条例》,我院将:一、与公安机关、妇联、社区等相关机构召开联席会议,共同探讨在反家庭暴力中的分工配合,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重点探讨关于人身保护令以及告诫书等的具体实施方案,增加人身保护令的可操作性。二、加大宣传力度,不仅对每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进行关于家庭暴力的普法宣传,还要号召社区增加宣传力度,不仅宣传相应的法律法规,更要宣传具体如何进行反家暴操作,将家庭暴力初步扼杀在萌芽状态。三、与公安机关联动,在当事人遭遇家庭暴力从而报警后,公安机关如何在职权范围内调查取证,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离婚提供有效帮助。四、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内,对案件进行跟踪回访,确保制度落到实处。五、全市法院审理家事案件的部门,共同召开会议,进一步探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到家庭暴力所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并就上述四点意见中已经形成的能够实施的方案进行有效落实,确保人民法院落实反家暴条例的统一、迅捷和良好效果。

    王乐宇(自治区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副会长、内蒙古财经大学教授):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起草专家组组长、草案执笔人,自2018年12月3日向自治区妇联提出《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修订意见开始,到2020年3月31日最后一次参加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草案修改稿论证会,近一年半的时间,目睹条例从无到有,渐趋成型,最终于2020年4月1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62票全票通过“呱呱坠地”,心情十分激动!

    现就这部条例谈谈立法的六点创新之处:第一,规定经济控制的施暴方式。条例第3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过度支配或者剥夺家庭成员的财物等方式对身体、精神等实施的侵害行为。将以经济控制方式实施家庭暴力规定进条例中,有利于扩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空间,这在全国反家暴地方立法中尚属首次。第二,将反家暴履职情况和工作考核挂钩。条例第10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农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妇女联合会应当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将有关情况和统计数据定期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并将此项工作纳入考核范围。这就将有关部门具体工作人员反家暴工作履职情况和他们的工作考核,建立了明确的正相关关系,有利于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三,将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有效用于预防家庭暴力工作中。条例第14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反家庭暴力工作实际情况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提出预防家庭暴力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并采取适当方式有效督促建议事项得以落实。这是地方反家暴立法中首次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将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运用于反家暴工作中,并要求司法机关督促建议事项得以落实,有助于将司法机关与有关单位、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联通互动,防家庭暴力于未然。第四,规定涉家暴案件首接责任制,防止有关责任单位互相推诿。条例第18条第二款规定:家庭暴力处置实行首接责任制,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单位采取劝阻、制止等措施,并及时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这样的规定强调了涉家暴案件首接单位采取应对措施的即时性,然后再涉及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厘清、理顺了涉多个责任单位家暴案件的履职次序。第五,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要对案件进行跟踪回访,闭环管理。条例第33条第四款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内,应当对案件进行跟踪回访。这样的规定破解了以前人民法院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为止”的困局。第六,将曾有配偶、同居关系的人纳入反家暴工作保护范畴。条例第39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共同生活的人或者曾有配偶、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的预防、制止、处置等有关活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这是反家暴地方立法首次将曾有配偶、同居关系的人纳入保护,扩大了条例的保护范围,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在积极汲取其他省份反家暴立法的创新规定和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作出了一些开拓性的尝试,随即将会付诸实践中。希望这些“新规”能在我区反家暴工作中发挥良好功用,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内蒙古贡献力量

    陈爱武(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我也正在参与江苏省《江苏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的起草调研工作,看到内蒙地区《反家庭暴力条例》的出台,十分羡慕,也衷心祝贺!通过学习,我觉得该部《条例》立足地方实践、内容丰富、措施得力可行,有诸多值得我们学习的亮点和可圈可点之处。以下是我的学习体会:一、《反家庭暴力条例》体现了内蒙地区推动和落实家庭文化建设的积极行动和主动作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精神样态为全社会的精神面貌奠定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然而,由于受到封建传统中男性中心主义的不良影响,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现象禁而不绝,无论是城市还是牧区,家庭暴力都时有发生,不仅给受侵害的家庭成员带来无尽的痛苦,对家庭的和谐以及社会的稳定也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严重阻碍家庭文化建设。就此而言,制定内蒙地区《反家庭暴力条例》有利于贯彻国家反家暴法的精神,细化反家暴法的各项措施,增强执行力和执行效果,更好地保障自治区的家暴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净化家庭文化的环境。二、《反家庭暴力条例》有诸多创新和细化举措,是对反家暴法的深化和落实。尽管2016年实施的国家《反家庭暴力法》具有深远的意义,但该法在实施中尚存在许多困境,如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处置措施、违反强制报告制度的责任承担等等,此其一。其二,《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一些条文需要细化。如《反家庭暴力法》第16条规定了告诫书制度,但对出具告诫书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却缺乏规定,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其三,《反家庭暴力法》很多内容仅仅是原则性规定,而预防和制止家暴力需要综合治理、需要地方政府以及多部门联动开展工作。这些实践中的困惑亟需地方性法规予以细化,以便更好地体现上位法的精神。内蒙地区的《反家庭暴力条例》不仅明确规定了各部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分工、地位和具体职责等,更通过落实费用保障制度、细化告诫书制度等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预防和制止家暴力工作体系,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三、《反家庭暴力条例》固定了自治区在实践中形成的反家庭暴力探索创新的成果,体现了内蒙的地方特色。反家暴法实施后,内蒙各地在执行上位法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创新,这些创新和实践体现了内蒙地区的地方特色,《条例》在地方实践的基础上落实和固定了相关行之有效的制度举措,如关于告诫书制度、庇护制度、人身保护令执行制度、首接责任制、社区网格化管理机制、法院跟踪回访制度、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以及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制度等,《条例》关于上述内容的细化规定,既有地方特色,又切实可行,值得其他兄弟省市制定本地条例时进行参考。

    尚继征(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教授):《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是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立法的重要成果之一。该条例有效衔接了内蒙古自治区于2006年7月1日颁布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细化了上位法的重要制度、体现了地方特色,必将为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发展发挥积极的重要作用。《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针对上位法《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的处置措施中的重要制度——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增加了可操作性的条款。为相关机构履行反家庭暴力的法定职责提供了详细的指引和明晰的责任。有利于发挥相关机构的维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合法权益的全方位职能。《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细化规定了社区、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学校等机构的组织的管理机制,从个案救助到网格化管理、从宣传教育到经费保障和财政预算,都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为相关职能部门宏观管理和建立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维权体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具体规定了对于施暴者的威慑机制。确立首接责任制度、设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法院跟踪回访机制,形成了反家暴工作的“闭合圈”系统,增强了的施暴者的有效惩戒和防止复发机制,有利于终极性地保护受害者弱者的权益,也极大增强受害者的维权信心,有利于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当然,《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如果能够在反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举证责任进行一定的细化会更好。期待《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得到良好的实施,期待内蒙古自治区各民族生活在没有家庭暴力没有任何暴力的和谐草原之上。

    张忠明(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颁布施行后,我区2006年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已经明显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而且反家庭暴力的形势依然严峻,2016—2018年,全区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命案427起,占全区命案总数的37.1%。2019年呼市检察院受理的18起故意杀人案件中涉及婚姻、家庭、情感纠纷的11起,占比61.11%,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在上位法变更和家暴问题突出的背景下,《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依法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权益,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通读《条例》,有三大明显感受:立足实践,科学立法。《条例》贯彻了反家庭暴力法的精神,从我区实际出发,增强了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如,条例增加规定:曾有配偶、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再比如,条例细化了家庭暴力的施暴方式,并首次将“过度支配占有和剥夺家庭成员的财物”列入施暴方式。这些不重复上位法,具有明显地方特色的规定,都彰显了《条例》深入调研实践需求,务实科学的风格。细化程序,依法立法。《条例》针对反家暴的三大措施: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临时庇护制度,均进行了细化。比如细致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禁止查阅申请人及其未成年人子女户籍、学籍等信息,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和执行方式、临时庇护的内容等。这些细致明确的规定,都展现了《条例》增强程序实操性,各主体依法履职的特色。责权明确,形成闭环。按照《条例》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反家庭暴力普法教育、法律援助、纠纷调解;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在婚姻登记时进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进行临时庇护;基层组织进行网格化管理,排查化解家庭纠纷;卫生健康部门做好诊疗记录;公安机关接警处置、告诫;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群团组织及社会组织接受投诉,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和矫治;法院跟踪回访等工作职责,形成了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的反家庭暴力工作联动的“闭合圈”。2019年最高检和全国妇联建立了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我们在案件办理、犯罪预防等方面与妇联形成了联动机制,正在共同处理一些家暴事件。徒法不足以自行,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将继续通过普法、办案、接待群众控告申诉等方式,积极履职,抓好落实,确保《条例》蓝图变为现实。

    郝力(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4月1日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立足自治区反家庭暴力工作实际,着眼《反家庭暴力法》具体实施这一关键环节,聚焦自治区反家庭暴力工作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既有对细节的完善又有对制度的创新,从立法上进一步实现制度链条闭合,体现了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担当作为,对于塑造健康文明的家庭文化,促进自治区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法律意义。

    《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设立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相关单位职责分工,实行全社会合力共治;细化规定了告诫书内容、实施程序、监督机制、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措施及执行程序等相关内容。条例操作性极强,为全区各部门合力多元化解家庭矛盾和法院审理家事纠纷案件提供有力依据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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