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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法律文化基层“空中”行主题活动“走进”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20-04-14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法制宣教中心    浏览量:

    近日,2020法律文化基层“空中”行--访前线、走一线、进社区主题活动“走进”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区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武夜平就学习宣传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与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宏和第九检察部副主任李闵,以及呼和浩特市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部长胡靖宇进行了对话交流。

    武夜平2020年4月1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当日下午,我们随即启动“说《条例》、学《条例》、用《条例》”线上访谈主题活动,与法学界、法律界专家学者,社区治理和妇女工作者代表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互动。《条例》施行,必将为我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发挥重要作用。《条例》是我区法律文化建设的一大成果,也是我区法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及时学习宣传贯彻《条例》,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在我国以宪法为根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的背景下制定施行《条例》,我们如何来理解?

    王宏:该条例是201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配套地方性法规,使反家暴的措施更加具体和更具可操作性,使国家层面的法律在内蒙古进一步落细落实。反对家庭暴力,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2006年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自治区反家庭暴力工作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家庭暴力问题依然突出;二是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职责需要进一步规范明确;三是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有必要用地方性法规形式固定下来,促进反家庭暴力工作规范化。因此,制定实施条例很有必要,对于反对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引领和推动作用。

    武夜平: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有何亮点?

    李闵:强制报告、家庭暴力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临时庇护制度是反家暴法的重要内容。但这四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因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为了让“书本上的法律”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其作用,4月1日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对四项制度作出了细化的规定,增加了可操作性的条款。

    一是健全了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条例在家庭暴力法发的基础上,明确了相关主管部门在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方面的职责。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落实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

    二是补充完善了告诫制度。反家暴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条例进一步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纳入接警出警范围,并明确了处置的具体措施及监督落实措施,规定公安机关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后,应当通知社区民警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三是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程序。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发出后,应当得到公安机关的协助执行,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维护法律的威严。因此,本条例将公安机关的协助执行职责予以细化、完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在 24小时内核实当事人情况;监督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警后,及时出警处置,并向人民法院通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由此,大大地增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力。

    四是细化了临时庇护制度。条例增加了家庭暴力临时庇护场所,如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可以成为临时庇护场所。同时,还规定临时庇护场所应当与救助、福利场所分设,不得将家庭暴力受害人与其他救助人员混合安置,强化庇护场所人性化服务,为受害者躲避进一步的暴力提供免费安全舒适的庇护场所,更好地保护老人、儿童、妇女的人身安全。

    胡靖宇:《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还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暴工作,解决以往“无人协调”的情况。条例还规定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工作规划,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解决了以往“无钱管”的困境。有了制度和经费保障后,妇联就可以通过联络沟通,整合多方力量形成合力,有效干预家庭暴力事件。

    武夜平:家庭暴力事件发生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如何履职进而保护受害人?

    胡靖宇:《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确定“首接责任”制度,明确“家庭暴力处置实行首接责任制,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单位采取劝阻、制止等措施,并及时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首个单位应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对家庭暴力事件要负责到底。比如医疗机构接诊家庭暴力受害人时,应当及时进行救治,做好诊疗记录,为受害人保存相关证据,依法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武夜平:《条例》设立了首接责任制,如果首接单位怠于履职或者不履职的话,检察机关能做些什么?

    李闵: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职责,如发现首接单位有怠于履职或者不履职的情况,当事人可以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进行举报控告、申诉投诉。检察院根据反家庭暴力工作实际情况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委会、嘎查村委会提出预防家庭暴力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并采取适当方式有效督促建议事项得以落实。条例37、38条也明确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报告、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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