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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正式施行 聚焦“说《条例》、学《条例》、用《条例》”法律文化线上访谈录之三
    发布日期:2020-05-07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法制宣教中心    浏览量:

    2020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4月1日始,自治区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武夜平与部分专家学者和实务人员就“说《条例》、学《条例》、用《条例》”陆续进行了线上访谈交流。

    武夜平: 2020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条例》必将为我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发挥重要作用。《条例》是我区法律文化建设的一大成果,也是我区法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及时学习宣传贯彻《条例》,责任重大、意义深远。

    重温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对于我们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有着重要指导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2月17日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全国教育大会上讲话中进一步指出:“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教育、妇联等部门要统筹协调社会资源,支持服务家庭教育。全社会要担负起青少年成长的责任。”

    总书记的上述讲话为我们在学习宣传贯彻 《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中,注重研究家庭、家庭文化、家庭法律文化等问题,提供了思想基础和理论源泉。从某种意义上说,家庭本身就是一种文化现象,而当法律介入家庭以后,家庭法律文化便应运而生,并由此形成了家庭、法律和文化的相互交融和相互促进。过去,法不入家门,法律止于卧室之外;如今,法律不仅积极介入并调整家庭关系,而且在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遏制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弘扬优秀家庭文化、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家庭暴力,是家庭中常见的违法行为,是家庭中的丑恶文化现象。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和人权保障法律原则的确立,现代国家无一例外地通过立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是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同时,国家还通过行政法、民法、刑法等立体多层次的法律来遏制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但在现实中,家庭暴力问题依然禁而不止。基于此,必须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从文化层面剖析该种丑陋现象产生的原因,从法律层面探讨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和策略,为消除此种违法行为,净化家庭环境作出努力。

    2020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正式施行。我区各地检察机关高度关注《条例》,积极派员参与法律文化线上交流活动,一线检察官们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和案例,畅谈学习《条例》心得与体会,提出贯彻落实《条例》的意见建议及措施。

    刘宇琪(兴安盟检察分院):提起家庭暴力,我们都不陌生。尤其是由演员梅婷和冯远征主演的电视剧《不要对陌生人说话》,让更多人了解和关注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什么?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即将在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过度支配或者剥夺家庭成员的财物等方式对身体、精神等实施的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家庭地位不平等,尤其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农村,妇女地位不高,家庭经济依赖性强,容易遭受家庭暴力。二是受体力限制,妇女、儿童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侵害对象。也有少部分家庭暴力受害者是男性,比如我们熟悉的主持人王自健,曾因被散打冠军前妻家暴而严重抑郁

    家庭暴力不仅严重破坏家庭和谐与稳定,更容易引发严重的暴力犯罪。如根据2007年一项调查,某省女子监狱,因家庭暴力杀人的女性有171人,其中有163件都是杀父案,所以反家庭暴力对构建和谐社会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及内蒙古自治区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等都对预防、处罚家庭暴力进行相关规定。家庭暴力行为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承担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一是民事责任。《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第3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第46条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是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三是刑事责任。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面对家庭暴力,检察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充分履行立案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刑事检察、未成年人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家庭暴力犯罪。同时预防为主,教育和处罚相结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规定,适时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培训工作,结合检察机关工作职责,加强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通过以案说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进行法治教育等多种形式,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家庭暴力受害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家庭暴力对家庭、社会的危害。可以根据反家庭暴力工作实际情况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提出预防家庭暴力的检察建议,并采取适当方式有效督促建议事项得以落实。还可以积极给予家庭暴力犯罪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心理救助等司法保护。对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萨仁高娃(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 :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权益,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刑事案件甚至家暴导致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亦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在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从理论、实践及制度层面都有所创新,在具体办案中,提供了更加具体、可观的法律依据,可操作性强。通过研读学习《条例》,作为基层人民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本人有以下几点心得:

    一是应进一步加大对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教育和引导,让家暴的受害者找到相关部门寻求帮助的同时也要呼吁受害者干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让受害者知晓一味的忍让只会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条例》第10条至第15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婚姻登记机关等各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宣传工作的具体方式方法。我们要不断探索宣传模式,普法宣传工作要将实地宣传和网络宣传相结合,发放宣传册、宣传单、或者检察官释法说理、以案说法等各种形式扩大宣传面。同时加强对司法办案人员的培训,家庭暴力一般是在比较私密的空间里发生,固定相关证据有难度,特别是《条例》中规定的谩骂、恐吓、威胁、跟踪、骚扰、过度支配、剥夺家庭成员的财物等方式的侵害行为的证据很难保留,在这方面,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在出现对某些法律法规条款的理解与运用上有分歧时要及时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协调。

    二是在办理普通刑事案件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家暴犯罪的案件线索,特别是在一些人身伤害案件或者因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注意甄别;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公安机关治安类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一旦发现线索就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加强对控告、申诉、举报案件线索的筛查工作,发现线索要及时处理。截至目前,本人未办理过家暴案件,但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往往有家暴的影子,因家暴导致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比如,本人办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就有家暴的影子,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系夫妻,犯罪嫌疑人经常对被害人实施家暴,被害人一味的忍让没有换来和谐的夫妻关系,反而让犯罪嫌疑人的家暴变得变本加厉,更加猖狂,最后一次家暴直接取了被害人的性命。类似的恶性案件让人痛惜,如果被害人能够尽早地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这起悲剧就不会发生。

    本人认为《条例》的内容更接地气、更具可操作性,本人将进一步研读、学习以及工作中充分运用《条例》,为“小家”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为“大家”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而努力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陈娜仁图雅(乌兰察布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4月1日全票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该条例共40条,主要对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健全了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条例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威胁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救助;二是补充完善了告诫制度。条例补充完善了出具告诫书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公安机关对告诫书的送达、定期查访、违反告诫书的处理等规定;三是充实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内容。条例规定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者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四是细化了临时庇护制度,增加了家庭暴力临时庇护场所,如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可以成为临时庇护场所;五是明确了妇女儿童工作机构职责。如组织召开研究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推动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六是明确了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经费保障。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工作规划,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七是建立了社区网络化管理机制,积极对基层群众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制宣传教育,确定,重点防范对象及时排查,化解家庭纠纷,打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最后一公里;八是设立首接责任制。规定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单位,采取劝阻、制止等措施,并及时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九是建立法院跟踪回访制度规定,规定做出人身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应当对案件进行跟踪回访,形成反家庭暴力闭合圈,实施设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增强实施家庭暴力承担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

    该条例对内蒙古自治区各部门通力协作,制止家庭暴力,给出了更具体的指导对实施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亮明了更强硬的打击态度,对受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给予了更周全和细致的保护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社会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杨琴(乌海市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 :2020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施行。我谈几点学习体会:一、条例更加细化,更具实操性。该条例针对上位法《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的重要制度-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告诫制度、临时庇护制度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定,充实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对各机关反家庭暴力的工作职责进一步予以细化使公检法、社区、政府等部门在反家庭暴力中充分发挥职能,确保权责更加明确,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经费保障,建立首接责任制和法院跟踪回访制度,形成反家暴工作“闭合圈”。二、“家暴不是家务事”观念深入人心。条例规定,除了有关机关组织的参与外,还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建立社区网格化管理机制。积极对基层群众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制宣传教育,确定重点防范对象,及时排查化解家庭纠纷,打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后一公里”。三、“条例”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明确要求或者将检察机关作为反家庭暴力有关单位进行了规定。检察机关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强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发布,通过以案说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进行法治教育等各种形式,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活动。根据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实际情况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发预防家庭暴力的检察建议。

    相信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舆论的持续关注以及社会各界的不懈努力下,社会公众对家暴的认识将有很大的提升,“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的观念也渐渐深入人心。反家暴从来都不是受害人(幸存者)个人的事情,而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反对家庭暴力,我们永远在路上。

    吕然(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说起家庭暴力,大家并不陌生。但是多数人认为,家庭暴力只是偶尔发生在新闻里或者是电视剧里的才有的桥段。其实,家庭暴力离我们并不遥远!据统计,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居高不下,2.7 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的家庭不同程度存在家庭暴力,因家庭暴力而导致婚姻家庭破裂甚至引发刑事案件和命案的也屡见不鲜。这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多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有的甚至是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如何维护家庭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使他们免遭家庭暴力侵害,已经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实施四年多了,仍有部分家庭弱势群体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是“家丑”,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影响,他们选择了在家庭暴力面前忍气吞声。2020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将正式颁布实施。条例的实施再次为家庭弱势群体撑起了一把遮风挡雨的大伞。如何让家庭弱势群体学好、用好条例,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为自己维权,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人民检察院做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此义不容辞、责无旁贷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将充分依托“两微一端”,持续弘扬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不断加大条例宣传力度,让条例走进每一个牧区,走进每一处毡房。与此同时,充分发挥“朵兰未检” 平台的作用,让“检察知心姐姐”讲好检察故事,唱响检察好声音,给在校学生播撒下法律的种子。扎旗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对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建立快速办案绿色通道,指定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女检察官专案专办,依法快捕快诉。同时,有针对性的做好困难受害人的救助工作,让他们有勇气、有自信、有能力脱离家庭暴力。通过不断加大涉家庭暴力案件的办理力度,结合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鼓励更多家暴受害者勇敢的对家庭暴力说“不”,让家庭无处遁形。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小家庭的和谐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让我们借条例施行的东风,进一步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让那些饱受家暴摧残的弱者不再孤立无援,用法律和良知为家暴受害者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长城,让每一个家庭都成为最温暖的港湾。

    韩丽艳(呼伦贝尔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我们都说家庭是宁静的港弯,是给人以呵护和庇佑的地方,是最能让人感觉到温暖的地方。可是,在某些家庭里却存在着家庭成员之间以谩骂、恐吓、殴打、残害等方式对家庭成员身体、精神上进行残害的行为,这些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家庭暴力。面对家庭暴力,大多数人的认知都是这是家务事,无需外人来管,人们通常的理念是“家丑不可外扬”,或“床头打完床尾和”,这些理念造成家暴的被害人常常是忍气吞声、独自忍受,或一次次的对施暴者选择信任和原谅,最终造成施暴者变本加厉,暴力不断升级,而受害者一忍再忍、终于在有一天忍无可忍之后,有可能采用一种极端的方式来结束这种生活,最终酿成恶果。

    呼伦贝尔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要办理故意杀人等重大刑事案件,每年办理的相关案件中,总有那么几件和家庭暴力有关。我印象深刻的是案发于2015年的一起案件。被告人李某某是一名出生于1972年的女性,案发时43岁,她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已共同生活了25年的丈夫郭某生有两个儿子,可是共同生活期间,郭某却经常对她打骂,尤其是案发前的一年内,郭某经常因为 一点小事就发脾气,打骂的同时还会烧掉李某某的衣服,据家人证实,李某某的衣服几乎都被烧光了。郭某夜里还不让李某某睡觉,李某某只要一躺下,郭某就用凉水浇醒她。案发前半年,郭某还把李某某椎骨第五、六节以及肋骨打折,住院期间,郭某在医院仍旧施暴,专门往李某某伤口上打, 用针头往其身上扎,而李某某不敢反抗,因为郭某扬言要把李某某的全家都杀了。案发当晚,郭某在打骂李某某后,李某某用木棒反抗,在郭某也开始寻找武器的时候,李某某用家里的斧子砍了郭某, 导致郭某死亡。李某某供述时说:“如果我不砍死他,他也会把我的腿打折,能给我留一口气就不不错了。一起生活了20多年,我了解他。”虽然李某某后来去自首,但最终也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刑罚。

    家暴中的受害者不仅仅都是女性,我们办理的另一起故意杀人案中,丈夫经常被脾气不好的妻子打骂,多次被用剪刀威胁,案发前还被妻子用剪刀捅伤过肘关节。案发当天,妻子因为对丈夫给孩子吃的午饭不满意而将家里的碗碟摔了一地,二人发生争执后,妻子又去找剪刀,丈夫担心再次被刺伤,便趁机将妻子摁倒,后将其掐晕,用剪刀对其捅刺,致妻子死亡。

    以上两起案件都是家暴的受害者将施暴者致死的案例,而受害者被施暴者殴打致死的案例就更多。综观这些案例,要么家暴的受害者无法继续忍受,结束了加害者的生命,成为杀人凶手,要么家暴的受害者逆来顺受,最后失去了生命。如果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能够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就会减少很多悲剧的发生。

    《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是家暴受害者最好的武器。《条例》规范了实践中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对制止家庭暴力给出了更具体的指导,对实施家庭暴力的施暴者给予更强硬的打击态度,对受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给予了更周全、细致的保护,对于预防和防治家庭暴力、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比如,《条例》规定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这样将是对受害人的极大保护。

    又比如,《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婚姻登记机关等各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宣传工作的具体方法,通过各部门加大反对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教育和引导,可以让家暴受害者尽早地找到相关部门寻求帮助、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第十四条就规定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检察院应当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的整理、收集和发布工作,通过以案说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进行法制教育等多种形式,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活动。

    作为一名检察官,我一定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做好普法宣传工作,让人们远离家庭暴力,让家暴的受害者能够得到保护,让施暴者无处遁形。

    吕伟光(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对我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制止、处置等做了规定,界定和细化了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告诫制度、临时庇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内容。《条例》首次规定了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一道,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内容,真正实现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共建平安内蒙古,共治家庭暴力的良好局面。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应积极参与到反家庭暴力活动中,从检察职能出发,切实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结合《条例》,我们认为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应当成立检察长和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反家庭暴力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制定《反家庭暴力工作方案》,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成立专门的办案单元,对家庭暴力犯罪实行专人办理。并制定社会调查工作制度、案件回访制度等;二、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家庭暴力犯罪。充分发挥批捕、起诉法律职能,对于家庭暴力犯罪,做到提前介入及时,与公安机关配合,引导侦查取证;并严格审查规范适用法律,做到快捕快诉;要好诉讼监督工作,在保证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要以人为本,体现宽严相济,保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三、做好职能延伸,加强检察环节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根据检察工作职能,结合《条例》关于检察院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职责内容规定,我们认为,检察院在依法办理好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同时,要充分发挥检察工作职能延伸作用,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强反家庭暴力的理论研究,从理论层面支持这项工作开展;二是要深入学校和案发单位、社区进行反家庭暴力宣传,结合案例进行以案说法;三是开展法律咨询、纠纷调解、心理疏导工作,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这项工作,稳定当事人情绪,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案件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等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发挥好社会治理中的检察职能作用。

    德力格尔其其格(鄂前旗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条例》贯彻实施,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我院已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干警进行学习。谈点体会和想法:一、反对家庭暴力,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是国家、社会及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2006年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已不适用时代发展的需求。本次新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配套地方性法规,使国家层面的法律在内蒙古进一步落实落细,反对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引领和推动作用。二、贯彻《条例》的意见措施。1.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高度重视反家暴工作,成立维护妇女儿童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在相关部门成立专门办案小组,对家庭暴力犯罪实行专人审查、专人办理,落实社会调查工作制度、案件回访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使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真正做到制度化、规范化。2.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妇女儿童维权意识。充分利用“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法制宣传日等重要节点,开展《反家暴法》宣传活动。通过发放法律使用手册、提供法律咨询等形式,积极向社会群众普及强制报告、家庭暴力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临时庇护等法律规定,提高社会群众的维权意识。3.以人为本,认真做好诉讼延伸工作。办案中,在依法打击家庭暴力的同时,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做好法定诉讼程序外的延伸工作,防止发生新的家庭问题,案件办理中注意工作方法,保护、安抚受害妇女儿童,对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均采取保密措施缩小社会影响,避免受害人心灵再次受到伤害。并加强教育疏导帮助被害人消除心理阴影。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建立教育挽救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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