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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焦《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说《条例》、学《条例》、用《条例》,法律文化线上访谈录(二)
    发布日期:2020-04-08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法制宣教中心    浏览量:

    2020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4月1日下午起,自治区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武夜平与有关方面人士、法学界法律界部分专家学者及实务人员就"说《条例》、学《条例》、用《条例》"进行了线上访谈交流。现按大家发言顺序辑录如下,供各位学习交流。

    武夜平: 2020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条例》必将为我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发挥重要作用。《条例》是我区法律文化建设的一大成果,也是我区法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及时学习宣传贯彻《条例》,责任重大、意义深远。

    重温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对于我们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有着重要指导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2月17日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全国教育大会上讲话中进一步指出:“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教育、妇联等部门要统筹协调社会资源,支持服务家庭教育。全社会要担负起青少年成长的责任。”

    总书记的上述讲话为我们在学习宣传贯彻 《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中,注重研究家庭、家庭文化、家庭法律文化等问题,提供了思想基础和理论源泉。从某种意义上说,家庭本身就是一种文化现象,而当法律介入家庭以后,家庭法律文化便应运而生,并由此形成了家庭、法律和文化的相互交融和相互促进。过去,法不入家门,法律止于卧室之外;如今,法律不仅积极介入并调整家庭关系,而且在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遏制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弘扬优秀家庭文化、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家庭暴力,是家庭中常见的违法行为,是家庭中的丑恶文化现象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和人权保障法律原则的确立,现代国家无一例外地通过立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是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同时,国家还通过行政法、民法、刑法等立体多层次的法律来遏制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但在现实中,家庭暴力问题依然禁而不止。基于此,必须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从文化层面剖析该种丑陋现象产生的原因,从法律层面探讨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和策略,为消除此种违法行为,净化家庭环境作出努力。

    《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5月1日正式施行。此前,我们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和实务人员结合各自专业和工作实际,从法律文化视角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并就如何在家庭、社区及全社会宣传好《条例》,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好《条例》,谈谈各自的想法和打算。

    张海龙(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对《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的全票通过,感到非常高兴和振奋,条例总结了内蒙古地区在反家暴工作中长期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在预防和处置措施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让反家暴措施更加具体和更具有可操作性。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我院将:一、与公安、妇联积极联动,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就家暴第一现场的证据固定、家暴档案留存与预警等问题进行沟通、协调、指导和总结。2019年8月我院的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就是在公安、妇联的联动之下、在离婚诉讼之前快速作出的,起到了良好的约束效果。二、为切实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力执行,我院要进一步健全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协调联动机制,努力与公安、妇联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放、回访和监督等工作,建立健全跟踪回访制度,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令行禁止。三、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暴工作的重要一环,但要取得广泛的社会效果,让反家暴成为一种社会共识,需要特别注重法律宣传。我院在国际三八妇女节期间推出了线上法律宣讲活动,利用妇联的微信公众号平台,让大家在足不出户的前提下就能听到来自法院反家暴的声音。同时,我院正在积极制作《反家暴手册》,以法律宣传来引导家暴受害者树立自我保护和证据收集的意识,拿起法律武器对家暴说不。

    海棠(自治区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理事、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教授)  2020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并自5月1日起施行。我相信这部地方立法的出台一定会使我区千千万万个家庭从中受益,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的保驾护航!本《条例》是在《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等国家层面的法律基础上制定的地方立法。作为地方立法,本条例的出台是在对我区婚姻家庭领域存在的家庭暴力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调研并认真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的。从内容来看,我认为,条例呈现以下三个显著特点:一、 家庭暴力治理的措施更加务实、更具实操性。如规定了有关机关的强制报告制度、细化了告诫制度、充实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内容、设立了首接责任制等。这些制度的细致运用对家暴受害人提供了强有力、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改变了以往救助动力不足或救助不到位的现象。二、家庭暴力治理中强化了政府责任,体现了社会共治的特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治理是一项综合治理系统。如明确了妇女儿童工作机构职责,为弱势群体的家暴受害人提供了强有力的国家保护。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工作规划,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经费保障制度为反家庭暴力宣传、临时庇护制度的顺利运作等提供了充足有效的物质保障。另外,细化了法院、公安、基层组织、学校、医院、社区等多个部门统筹、协调、合作工作的治理机制,使得“家庭暴力不仅是家庭内的私事”的观念深入人心。三、家庭暴力治理以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特点。家庭暴力的治理要从源头上解决,条例确立了以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值得提的一个亮点是条例设立了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这样让施暴者认识到施暴不仅仅是被关几天的事情,在从事诸多民事活动时也要处处碰壁,受到各种限制(如无法得到贷款),使得施暴者做到从不敢施暴到不愿施暴。

    李国平(自治区民政厅社区治理处处长)2020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条例》5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件大事。谈几点想法:一是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关键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要切实提高法律的尊严,形成震慑力。二是要发挥各级妇联、共青团组织的作用,要把工作延伸到每个家庭和每个服务对象,及时了解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受家庭暴力威胁人员的权益,切不可把群团组织成为摆设。三是广泛动员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友好邻里关系氛围,真正实现邻里出入相扶、守望相助。四是正确区分家庭教育和家庭暴力,不要简单把家庭教育看成家庭暴力。五是切实提高女性在全社会的地位,特别在升学、就业、提职等方面,要给予相应照顾,增强女性反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

    马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庭长)《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的出台为预防和防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首先,《条例》根植于我们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情况,规定详细具体操作性强。其次,《条例》明确了政府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为建立家事案件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新的思路;最后,尤其是将家庭暴力加害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公职人员的处分等内容,可以在依法惩处的同时,增大对家庭暴力的震慑力度,保障实现《条例》的初衷。但是,家庭暴力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反家庭暴力,在对加害人进行惩处的同时,也要保护受害认得隐私,特别是注意要对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

    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家事审判法官,在审理涉及家暴的的家事案件过程中,我有以下几点想法:1、离婚案件中,对一方提出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要重视证据调取工作,依据《条例》让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受到法律的惩处,切实维护弱势的家庭成员的利益。2、人身保护令案件中,申请人不仅包括丈夫、妻子,还应该包括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等家庭成员。3、法官应深入社区、村委会,进行《条例》的解读和宣传,鼓励弱势家庭成员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勇敢的向家庭暴力说不。

    张建原(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四周年之际,《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经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4月1日表决通过。该条例将法律原则更加清晰化、具体化和细节化,多项规定破解了反家暴的软肋,在司法实践更具有操作性。近年来,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在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工作的过程中,积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一是联合公安机关、妇联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为家暴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向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与诉讼指引;二是重点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5份,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家暴受害人提供强有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三是设立涉家暴案件快速立案绿色通道,妥善审理涉家暴案件,依法认定家暴事实,切实维护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广泛开展反家暴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知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此次《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的出台,共计40条涉及10个方面的内容,均针对反家暴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给出了更为详细可行的解决办法。如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的期限、措施、送达,明确了公安机关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协助执行的主要部门,细化了公安机关及基层组织协助执行的有关规定及具体措施,并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处置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内,应当对案件进行跟踪回访,以检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效,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基层组织、妇女联合会、社会服务机构等进行等内容,均具有非常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司法干预家庭暴力任重而道远,今后,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将继续结合审判工作,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提高业务水平,维护司法权威,继续为抵制家庭暴力暴行为作出积极的努力。

    魏云玲(自治区妇联权益部部长): 2020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自治区妇联在自治区人大社建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大力支持下,依据反家暴法、借鉴各省区反家暴地方法规的经验,我区的反家暴条例从调研、起草、修改、制定到顺利出台,数易其稿,历时两年多终于与大家“见面”了,条例有五大亮点。一、首次将过度支配或者剥夺家庭成员的财物”纳入施暴范围。《内蒙古自治区反家暴条例》第三条首次将过度支配或者剥夺家庭成员的财物”等列入施暴范围,也就是通常讲的经济控制也是家庭暴力行为之一。是指家庭暴力行为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的严格控制,故意不满足家暴受害人的合理支出,以此来影响受害人的正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使经济上不独立的受害人失去摆脱暴力的经济能力,从而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故条例将此种施暴行为也纳入了调整范围。二、首次将“分手暴力”列入条例适用范围。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共同生活的人或者曾有配偶、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的预防、制止、处置等有关活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在反家暴实践领域我们发现,“分手暴力”这种现象在夫妻分居或者离婚后相当普遍,一般情况下,强势一方在妻子或恋人提出分手或实际分手后,会继续以殴打、威胁、恐吓的方式迫使她们留在自己身边或者对她们的离去进行报复,故条例将有过或曾有过情感依恋的对象入法保护,这在更大范围、更广的意义上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三、首次将有关反家暴工作纳入各相关单位考核范围。反家暴条例第10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农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妇女联合会应当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将有关情况和统计数据定期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并将此项工作纳入考核范围。亮点在于首次将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纳入考核范围,由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督促、指导、监督,有利于调动各部门反家暴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四、首次规定了法、检两院可以对基层反家暴工作提出“两个建议”。条例第14条第二款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反家庭暴力工作实际情况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提出预防家庭暴力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并采取适当方式有效督促建议事项得以落实。”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是法律赋予法检两院的重要职责,此项规定有利于法检两院延伸审判职能,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两个建议”是法、检两院指导基层反家暴工作的重要途径方式。五、首次规定了法院对人身保护令案件的回访制度。条例第33条第四款规定了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内,应当对案件进行跟踪回访,各级法院要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追踪负责,由公安部门协助执行,防止只发不管不理的现象,实现了法院与公安在职能上的有效衔接,形成了反家暴工作的“闭环”

    访谈继续,欢迎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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