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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防控法律文化人士线上谈
    发布日期:2020-04-09    来源:法律文化研究会    编辑:法制宣教中心    浏览量:

    疫情防控期间,法律文化人士以多种方式参与防疫抗疫,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及时服务了社会和百姓。

    近日,在“疫情防控法律文化人士线上谈”平台,自治区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武夜平就疫情防控期间普法宣传、法律服务、案件办理、学术研究等议题与王乐宇、丁鹏、呼群、李丽莎、李二桃、刘学云、乌兰那日苏、魏德顺、王彦、王玉琳、赵婧、宋丽弘等12位理事进行了对话交流。

    武夜平:首先,我代表法律文化研究会向在疫情防控中做出贡献和积极努力的全体法律文化人致敬!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和社会各方面健康发展,在疫情防控进入无缝衔接和闭环管理的关键时期,邀请部分理事回顾总结过去一段在普法宣传、法律服务、建言献策、学术研究等方面的探索与实践。请先介绍一下普法宣传和法律服务方面的情况。

    丁鹏(自治区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副会长、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2020年2月13日上午,在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访谈节目《新闻再观察》,与法律文化研究会顾问、自治区律师协会会长巴布一起作了“疫情之下,护法就是护自己”普法宣传。我们围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特别结合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讲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有关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及时将专业知识融入到新冠肺炎疫情依法防控普法宣传之中工作中,服务社会与民众,体现了法学教育工作者的使命担当。

    呼群(自治区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内蒙古弘宪普法中心理事长):疫情爆发以来,按照中央对疫情防控部署, 积极投入到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积极学习宣传中央国家有关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利用自媒体、微信、网络等形式,向周围群众和防控人员普及法律知识,宣传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积极宣传《疫情、防控、法治》主题展览和2020年内蒙古法律文化论坛——新冠肺炎防控中的法律问题专题会征稿活动。

    李丽莎(自治区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市安理(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我们围绕热点问题展开讨论,形成了《新冠肺炎影响下合同履行法律风险你问我答》、《关于疫情期间工资发放,呼市企业需要了解的一些事》、《疫情造成的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分析》、《延期复工期间劳动报酬问题探讨》、《疫情当前!爱心捐助急需了解的法律常识》、《疫情当前!企业爱心捐助应如何决策》、《疫情当前!各地应注重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疫情当前!从出租人角度谈不可抗力的适用原则》等成果。在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法治先行》栏目和《法与社会》栏目,做了七期法治宣传系列节目。

    李二桃(自治区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理事、内蒙古农业大学副教授、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所股权高级合伙人):2020年3月16日开始,在锡林郭勒盟等单位发起的为期两周10天的线上“执法规范公益大讲堂”活动中,我们围绕即将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遇到的实务难题展开,详细梳理了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常见风险点及应对策略,为一线人员提供了合法、合规、实用、好用的处理方案和工作要点。全盟累计1700位行政执法相关人员参加了此次培训。期间,学员与培训团队交流互动。针对一线执法人员执法中对执法权限不明、执法程序不清、文书制作不规范等存在的现实困境和执法资源不平衡给执法带来的众多现实问题,进行讲解与咨询。

    刘学云(自治区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理事、内蒙古铎誉律师事务所主任):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利用快手、抖音、火山等平台每日多次进行直播,讲解新冠肺炎的危害、传染途径以及肺炎防御的方法,普及如疫情期间劳动争议、保全、诉讼时效、延期审理等常用的法律知识。同时,我们利用公众号,每日更新疫情相关的法律常识,如《疫情期间,小区封闭管理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疫情防控期间兜售问题口罩,邵某某、毛某某批准逮捕》、《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可能涉嫌犯罪》等文章。

    乌兰那日苏(自治区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理事、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参与内蒙古司法厅和内蒙古律师协会组织进行的疫情防控法律志愿服务公益活动,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法治直播间》栏目讲解疫情防控中的行政法问题,就疫情防控中的单位或个人法定义务接受了内蒙古日报记者专访;以特邀专家、特邀评论员和嘉宾的身份先后参与了内蒙古电视台《法制先行》栏目、内蒙古电视台蒙语广播《法治与社会》栏目、内蒙古蒙语卫视《法制先行》微信公众号、内蒙古蒙语卫视微信公众号等疫情防控法治节目录制,解读疫情防控法律法治问题。

    武夜平:自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以来,内蒙古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中国法学会《关于组织动员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项部署,在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法学会高度重视下,携手内蒙古土默特博物馆逆行而上。确立了“三位一体参与依法治理,四面八方聚力科学防控”的工作思路和以“依法治理、科学防控”为主题的“三项工程”即:举办2020内蒙古法律文化论坛——新冠肺炎防控中的法律问题专题会、开展2020内蒙古法律文化基层“空中”行——访前沿、走一线、进社区主题活动、筹办《疫情•防控•法治主题展》。据了解,有理事围绕新冠肺炎防控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做了有益探索,请介绍有关方面的情况。

    宋丽弘(自治区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理事、内蒙古民族大学教授 ):关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我国主要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关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我国主要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同时,我国还是《国际卫生条例(2005)》(一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卫生法)的缔约国。尽管有如此之多的法律做保障,但仍然暴露了我国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疫情未能及时公布导致疫情大面积扩散;武汉封城之后,因医疗物资、医务人员、医用设备短缺贻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机,导致大量患者因无法就医感染家人或其他人、轻症病人转重症病人、重症病人大量死亡的现象发生。这些情况,都暴露了我国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保障能力不足。如何完善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对策?我认为:一是构建一个完善的应急管理体系,覆盖从国家到地方各个层面。首先,国务院办公厅内要设立应急管理办公室,是负责全国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其次,省、地市、县级政府也分别设立应急管理办公室,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应急管理网络。最后,卫生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设立了卫生应急办公室,具体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协调工作。二是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首先,应急工作经费投入要加大 ;其次要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再其次是要提升基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最后是要进一步加强各级传染病医院建设。三是做好信息公开和风险沟通工作。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部门应该通过多种传播媒介,以决策者角度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展和采取的积极应对措施,动员社会公众共同承担起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义务。总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是一个单纯的卫生和管理问题,它涉及执政能力和国家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是保障人权,提高党和政府公信力的重要考核指标,也是我国承担世界责任的具体体现。

    乌兰那日苏(自治区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理事、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新冠疫情对国家和全体公民来讲,是一场法治大考。在这场大考中交出什么样的答卷,取得什么样的成绩最终取决于两个决定性因素: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和全民的自觉守法。我以疫情防控中的法律问题为视角撰写了《疫情防控期间的刑法问题》和《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行政法问题》两篇论文,分别发表在《内蒙古日报》理论版(蒙文)

    武夜平: 2020年2月28日,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自治区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议。提出要深挖细查自治区煤炭资源领域有关政策法规中的实体缺陷、程序漏洞、执行短板,完善制度机制,堵塞监管漏洞,消除寻租空间。要以开展专项整治为契机,深刻反思其他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体推进问题整改。特别是要着力解决贯彻新发展理念不够的问题,从思想认识、政策举措、制度机制、考核奖惩等方面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切实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更加鲜明地树立起来。据了解,有理事第一时间跟进研究。请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魏德顺(自治区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理事、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20年2月28日,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了召开自治区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对违规违法获取、倒卖煤炭资源等问题做专项整治。我们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近千件案例为基础,先后发表了煤炭领域涉及刑事犯罪大数据报告和煤炭领域股权纠纷大数据报告。以大数据方式分析煤炭领域刑事案件,探寻预防犯罪的制度和规则。检索分析大量民事案例,提出煤炭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的风险点。

    武夜平:2020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5月1日施行。4月1日下午起,《说<条例>、学<条例>、用<条例>法律文化线上访谈》启动,至今,先后与高校、法院、检察院、民政、妇联等方面十几位权威人士进行了访谈交流。期间了解到,有理事为《条例》的制定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24小时内发出了呼和浩特市2020年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请介绍一下这两方面的工作。

    王乐宇(自治区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副会长、内蒙古财经大学教授):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起草专家组组长、草案执笔人,自2018年12月3日向自治区妇联提出《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修订意见开始,到2020年3月31日最后一次参加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草案修改稿论证会,近一年半的时间,目睹条例从无到有,渐趋成型,最终于2020年4月1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62票全票通过。

    (自治区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理事、包头科技大学法学院教师):我们通过包头市人大工作人员提交对《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的六条征集意见,撰写论证报告一份。立足于防治家庭暴力工作的现状考察与分析,对包头市检察院2017年-2018年期间提起公诉的26件因家庭暴力引发故意杀人死亡案件的分析,被害人与施暴者为曾有配偶、同居关系的为46%,施暴者杀害与其曾有配偶、同居关系的、因怀疑妻子娘家家庭成员挑拨家庭矛盾的占31%,杀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的为23%。非正式婚姻关系产生的家庭暴力命案发生比例远高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暴力命案。实施杀人行为只有2人是女性,且是因为反抗行为到导致杀害结果。其余24起案件的施害者均为男性。每个因家庭导致的故事杀人案件中的施暴者都是多种暴力形式交织在一起。家庭因家暴破碎,直接受害者和目睹家暴的受害者人数众多。 家庭暴力是暴力而不是纠纷。“家庭暴力零容忍”这一原则在实践应用中存在误区,该误区源于对家庭暴力的概念理解不清楚、不准确。家庭暴力的关键特征:是施暴者故意实施的,目的是控制受害者,会造成受害者身体伤害、精神痛苦与折磨,由于被错误地归入家庭纠纷范畴,因此缺乏有效救济途径,受害者很难摆脱暴力控制。通过深入研究防治家庭暴力理论与实践,更新理念,进一步推动防治家庭暴力质量水平,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精细化,加强家庭伦理建设和新时代家庭文明建设,通过防治家庭暴力推动北疆民族地区社会稳定。

    王玉琳:(自治区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理事、北京尚恒(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主任):线上值班时接到受害人表弟电话,说他表姐已经离婚将近一年,前夫以复婚为由进行骚扰。我们告知当事人报警并采取取证措施,同时把这个情况反映给了自治区妇联权益部。经与妇联同志线上研究,决定选择由律师代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妇联及时出具了法律援助函,我们马上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申请。

    赵婧(自治区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理事兼家事审判团队秘书长、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庭长):3月4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家事审判团队在受理案件后24小时内,发出了呼和浩特市2020年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包某与被申请人贺某,即其前夫,已于去年协议离婚,而其前夫现欲与包某复婚,故经常以威胁、辱骂等方式骚扰包某和其亲友,给包某一家造成了极大的困扰。据包某的陈述,为躲避其前夫,无奈之下,包某和她的母亲选择把车开到郊外,住在了车里,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如何让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挥其效用,是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既不能影响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正常进行,又要在特殊时期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护令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家庭受害人提供了强有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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